河北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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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名称 | 河北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行政区域 | 河北省邯郸市 |
面积(公顷) | 15164.0 |
坐标 | 113°46′30″E,36°58′03″N |
海拔 | 1898m |
主要保护对象 | 森林及珍稀野生动植物 |
类型 | 森林生态 |
级别 | 国家级 |
始建时间 | 20060201 |
主管部门 | 林业 |
地区描述
河北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河北省武安市西北部的太行深山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3°45′16″至113°54′01″、北纬36°50′30″至37°01′05″ 之间,保护区总面积15164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784公顷,缓冲区面积3546公顷。主要保护对象为森林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地质遗迹,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地形地貌特征
河北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有大量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有说明太行山南段的重大地质历史事件的吕梁、蓟县、怀远三大不整合面,即中太古界变质岩与中元古界石英砂岩的角度不整合面,元古界长城系串岭沟组页岩与古生界寒武系馒头组页岩的平行不整合面,中奥陶系与石炭系中统不整合面;有长城石英砂岩形成的嶂石岩地貌;长城系石英砂岩层面形成的波痕、泥裂、交错层构造遗迹等。这些地质遗迹有深厚的地质内涵,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重要鸟类
有如震旦鸦雀(Calamornis heudei)、青头潜鸭(Aythya baeri)、黑鹳(Ciconia nigra)、金雕(Aquila chrysaetos)、红隼(Falco tinnunculus)等。
重要植被
河北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复杂,植被类型多样,保存有太行山中段较为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其中大面积的天然落叶阔叶林和温性针叶林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区内植被共有6个植被型,26个群系。据初步调查统计,保护区有野生维管植物105科,417属,892种。其中,蕨类植物12科,17属,30种;裸子植物3科,4属,5种;被子植物90科,396属,857种。
生态特征
保护区是武安国家地质公园的组成部分之一,内有小摩天岭、十八盘山脉两条主要山脉。其核心区面积78.3平方公里,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6.25%,资源条件优越,人为影响较小,保持着较高的自然性提供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胡桃揪、缘毛太行花、漆树领春木、金雕、白头鹅、山噪雀鹃、黄腹山雀等多种动植物,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保护价值。
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乡村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位于活水乡和管陶乡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3° 45' 15"至113° 55' 05"、北纬36° 50' 29"至37° 01' 20",总面积15164公顷,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范围涵盖活水乡、管陶乡的36个村和12家旅游景区。 管陶乡17个村:苍洞沟、东沟、杜家村、坟峧、荒庄、里伏、梁沟、朝阳沟、木作、脑沟、渠沟等11个村涉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盘根村涉及缓冲区、实验区;柏草坪、大水峧、寺峪沟、岩角、赵水沟等5个村涉及实验区。 活水乡19个村:白王庄、后柏山、后渠、昆仑峪、楼上、门王庄、七步沟、前柏山、长寿村、阳鄄、台上等11个村涉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前渠、上店等2个村涉及缓冲区、实验区;贺家村、李家庄、马店头、禁坡、牛心山、宅清沟等6个村涉及实验区。 12家旅游景区:朝阳沟、云岭河、太行奇峡谷、七步沟、太行花溪谷、盘龙山、五华山、华泰山庄、青岗寨、昆仑峪、麒麟山、长寿村等景区。 第五条 成立青崖寨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三名副市长和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及环境保护、林业、旅游、国土资源、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公安、供电等部门及活水乡、管陶乡主要(主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会商、协调、指导自然保护区有关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指导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碑、界桩和网栏等界标; (六)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分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依法审查、规范自然保护区内相关设施手续等。 第七条 所涉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职责如下: (一)市东太行旅游区管委会、旅游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范围和景区内旅游项目的巡查、监管、审批、整治等工作; 市东太行旅游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市环境保护、林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区域实行网格化监管,开展全面巡查、联合执法,对发现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及土地、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立即依法予以制止,依法查处;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占地清理整顿等工作; (三)市水利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区域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搞好水土流失监测与防治; (四)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项目检查和清理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道路设计施工、规范管理工作; (七)市农牧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养殖项目进行清理规范监管; (八)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九)市供电公司:负责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项目远距离断电; (十)活水乡、管陶乡负责辖区内村庄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建设的日常监管和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和旅游景区作为责任主体,必须提高认识,规范行为,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 (一)核心区管理。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必须进入核心区进行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市林业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按程序逐级审批。 (二)缓冲区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市林业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 (三)实验区管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市林业局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林业局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原有村落和农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引导退出。核心区除依法经批准的科学考察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市林业局。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卫生、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排污标准。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及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方案须经市林业、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修建、改建风格须与周围环境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 (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 (三)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按照批准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四)盗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其种子; (五)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六)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牌; (七)损毁保护区监测、科研、宣传及其他各种设施; (八)其他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乡村因履职不到位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破坏的,市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给予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破坏事故,构成犯罪的,对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B3%E5%8C%97%E9%9D%92%E5%B4%96%E5%AF%A8%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16019675?fr=ge_ala (2)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AD%A6%E5%AE%89%E5%B8%82%E6%9E%97%E4%B8%9A%E5%B1%80/58936471?fr=aladdin